一、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功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受理管理权限范困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4、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沼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内容包括:
1、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2、派员监督标底监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3、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现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比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对违法的中标结果子以否决;
4、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三、水利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行政执法监察。